本報訊(記者孟剛)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購買演唱會門票退款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與票務平臺訂立的、超出未成年人年齡與智力范圍的購票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的情況下,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平臺不得僅依據合同條款拒絕退款。同時,該案中原告的監(jiān)護人未能充分履行監(jiān)護職責,被告作為專業(yè)票務平臺也未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措施,雙方均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平臺須退還部分購票款項。
原告小禾(化名)是一名初中在讀未成年人,因喜愛某明星,在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母親手機號注冊票務賬號購買了兩張演出門票,購票時填寫的觀演人信息均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變動,小禾先就該訂單申請退票退款,隨后重新購買了一張供自己單獨觀演的門票。然而再次購票后,小禾收到學業(yè)考試安排通知,考試時間與演出時間沖突,無奈再次向平臺申請退款。平臺依據購票條款中“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的規(guī)定,拒絕了其退款請求。小禾遂將運營該票務平臺的某文化傳媒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禾下單時年僅14周歲,日常消費多為學習、生活用品,涉案演唱會門票金額明顯超出其作為初中生的正常消費范圍。況且,演唱會門票屬于娛樂性消費,不同于一般生活必需支出,未成年人對此類消費的行為性質及后果往往缺乏足夠的理性認知能力。因此,涉案購票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該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涉案“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購買同場次活動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權益”合同條款同樣無效。
原告小禾的家長監(jiān)護責任未盡到位,未對未成年人消費行為進行必要引導與約束,也疏于對其可支配錢財的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涉案平臺作為專業(yè)票務平臺,僅通過服務協議條款規(guī)定未成年人購票視為獲得監(jiān)護人準許,既未采取有效身份識別措施也未設置合理機制確保監(jiān)護人知情同意,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義務。綜上,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酌定被告退還原告部分門票費用。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原告小禾部分門票費用。為督促引導被告公司完善未成年人網絡消費保護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法院向被告公司發(fā)送了司法建議書。被告收到司法建議書后回函表示,未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糾紛中,將依法依規(guī)更加穩(wěn)妥、審慎處理,并參照市場上其他票務平臺的措施優(yōu)化交易流程,更好地兼顧未成年人保護、行業(yè)發(fā)展、主辦方及平臺利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毛春聯表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權限管理和消費管理功能,合理限制其消費金額,不得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票務平臺應當積極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提升事前防護,加強身份核驗與消費監(jiān)測;落實事中保護,加強信息告知與風險提示;完善事后保障,優(yōu)化未成年人糾紛處理機制。